“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吗?”
今天朋友给我打电话:我在微信群中看见好些人发的文章,好像在说非居民个人缴税的事,可我就看不明白,啥是非居民个人啊?是说外国人吗?
我说:唉,好歹你也在公司当了七八年会计了,成天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,怎么说了个外行话?
朋友说:你不知道我是半路出家吗?我又没专门学过,况且这税收政策一天一个样子,我哪里能搞明白?你快和我说说吧!
我说:你说的也对,这几年,确实是学习的脚步赶不上政策变化的速度。这两天总局连续下发了2019年34号公告和35号公告,主要是讲非居民个人,无住所的居民个人怎么判断和怎么缴税的问题,这部分确实是很复杂,一时半会也不可能都说完,咱们只能是日拱一卒,今天主要说一下非居民个人到底是什么意思。
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收,但个人应该把税缴给哪个国家呢?对咱们这些生于此长于此一直在中国工作的人来说,这不是个问题。但对于那些经常跨国跨境工作的人来说,这个问题就很突出了,这个税收的管辖权该归谁呢?
国际上根据征税的需要,区分出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种不同类型的纳税人。居民个人,需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,不管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的收入都要缴税,而如果是非居民个人,那就只需要就来源于境内的收入缴税就可以了。
这个居民和非居民,肯定不是根据国籍来判断,所以说非居民个人就是外国人是错误的,具体怎么划分呢?我们国家有两个标准,一是住所,二是居住时间,这个是按顺序来判断的,首先,只要是在我国有住所的人,就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。
朋友冷不丁插了一句:有住所是指买了房子吗?
我说:不是,这和买不买房子没有关系。《民法通则》是这样规定的: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“经常居住地”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,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。
朋友说:有住所的是居民个人,那么,无住所的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人了?
我说:哪有这么简单?如果无住所,需要看第二个判断标准,就是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,如果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,属于非居民个人。超过183天就是居民个人了。
朋友说:哦,我知道了,就是记住183天就好了。比方说一个外国人来中国工作,如果呆得时间短,每年来一两个月,那他就是非居民个人,如果待的时间长了,超过183天了,就变成居民个人了。
我说:对,准确来讲是变成无住所的居民个人。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,这两种不同的纳税身份是根据这个人居住时间的推移而转化的。另外,除了183天这个判断标准,你还需要记住四个数字,90天、六年、30天,24个小时。
朋友说:这几个数字是什么意思?
我说:90天,意思是非居民个人在183天的居住时间之内,甚至还不超90天,会有一个税收优惠,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可以免税。
六年,是说如果超过183天变成居民纳税人了,但这个状态连续不满六年,也有一个税收优惠,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可以免税。
30天,是说如果在任一年度,一次离境超过30天,那此前的居住天数就清零了,重新开始计算居住天数。
24小时,是用来计算居住天数的,是说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,要计入境内居住天数;不足24小时的,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。
朋友说:我感觉已经有点晕了,这么多数字啊!
我说:我给你举个例子吧,比如李先生为香港居民,2019年开始在深圳工作,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,周五晚上回香港。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,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,再加上周六、周日2天也不计入,这样,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,按全年52周计算,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,未超过183天,李先生就是非居民纳税人,他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,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税,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缴税。
如果李先生2020年只在深圳工作了60天,还不满90天,那就可以更优惠了,他在深圳工作期间,由香港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酬,属于境内所得境外支付,这部分也是可以不用缴税的。
朋友说:你等会,什么境内所得、境外支付?我怎么更晕了。
我说:要不你今天就先把这几个时间段想明白,搞清楚非居民个人,和无住所的居民个人是怎么回事,什么情况下会有优惠,至于最后这个问题,咱们下次再聊好吗?
朋友说:对对,已经下班了,我这么辛苦的加班学业务,老板也不给我发加班费,还是缓一缓,下次再说吧。